委托合同終止條款規(guī)定
一、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定委托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xù)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yè)的,則該當事人破產。
已破產的企業(yè)因其信用喪失,無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但本法并非強行性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本條(第四百一十一條)的效力。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二、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屆滿等;
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 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另有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
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三、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書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委托人死亡后訴訟委托是否有效
委托人死亡的,一般情況下, 委托合同終止 。 委托合同 的成立,是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為人格專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其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還是未知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在這些情況下,委托合同可以終止。
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即使有死亡、破產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發(fā)生,委托關系仍不消滅,有此約定的,當然依照其約定。例如,委托律師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團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訴訟。
當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委托合同不能終止,受托人還應當負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務為止。受托人繼續(xù)處理事務,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則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請求報酬。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繼承人有時因遠在外國,一時不能趕回來,如果受托人不繼續(xù)處理其事務,勢必使委托人的繼承人發(fā)生損害。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至委托人的繼承人能夠接受時為止。
二、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三、委托代理簽訂合同簽訂無效的情形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從上面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當委托人死亡時合同自動算作無效,凡是都有例外,所有我們具體問題要具體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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