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別:
1、適用期間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 適用的是保證期間,而債務加入適用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的 訴訟時效 制度。
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
2、所屬義務來源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是從屬于主債務的一種義務,具有一種附帶性。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
3、對責任的追償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二、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別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 保證合同 ,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為:
1、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2、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3、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
三、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義務能夠進行轉讓;都有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會涉及到這三方,而在一般債務履行中僅僅涉及債權、債務人兩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是在對案件定性時最易引起爭論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債務加入與這兩者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范圍內,債務人脫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系仍保持原樣,只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變為第三方。而債務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來,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方與債務人承擔的合同義務系同一內容,債權人接受即可。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但合同的義務主體中加入了第三方,與債務人連帶的承擔責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有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加入中,在原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
破產債權是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轉化形態。它具有以下特點:
1.它只能以貨幣或者其他可以用貨幣清償的方式滿足;
2.它只能以破產企業為物件;
3.它的清償通常不可能全部滿足,而要受破產財產的限制,因而它因債務人依破產程式將自己的破產財產加以清償而消滅。
破產債權的構成需具備三個條件;
1.破產債權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必須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必須是根據破產程式行使的債權;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均不能構成破產債權。據此,破產債權的范圍主要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另外,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您好:
一、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滿足哪些要求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定而被排除于破產債權范圍之外的特殊債權。主要有: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2、破產程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作為例外的破產程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后的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等。
4、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5、 *** 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財產。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于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系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后發生的債權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于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于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于這種型別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式不得行使的債權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原來的執行程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又互負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破產法》設定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么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么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并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后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并被受理之后,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范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于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股東以債權出資需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債權的適格性。
債權用于出資,自然需要具備出資標的物的適格要件,必須滿足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條件。以債權出資的債權必須是到期能夠得以清償的現實存在之債權。以消滅或者無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債權出資,必然會導致出資不實。若債權到期不能夠得到清償的,應由該股東補繳。債權人出資時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移轉于公司,在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其債務時,股東應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內,以現金代替債權或尚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中要求企業債權應以評估報告所附資產明細表中記載的為準,涉及金額債權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將對公司的債權的程式。
將對第三人的債權轉化為公司股權的,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出資將產生同于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出資后,債權為接受出資的公司享有,但債權主體的變更并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對于債權的移轉只需要通知債務人而不必經其同意。
第三,轉移財產權。
將債權憑證完全移交給公司實現債權的權利轉移。以債權出資時,通常需要完成債權憑證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別規定時,則必須具備該要件。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等。股東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股東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定,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實物作價出資的,該事物必須是公司生產和經營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東應當按照合同或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認繳的出資,用作出資的貨幣必須足額存入公司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您好!
債權人可以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一、債務承擔的方式有:
債務承擔,是不失債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債務之契約,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以原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移轉于新債務人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免責的債務承擔亦即狹義的債務承擔或單純的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有兩種方法:
一是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其債務于協議成立時移轉于第三人;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為有效。
二、債務承擔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本來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的債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不發生效力;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不能作為債務承擔的標的;
3、要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債務承擔協議,以債務移轉為其內容和目的;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
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
1、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承擔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能請求法院要求承擔人強制履行,與原債務人無涉;
2、債務人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所取得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轉移給承擔人;
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由承擔人負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他們共為連帶債務人。
債務加入具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特別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或者由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或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債務人成立連帶關系,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申報債權,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依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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