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失信人員
怎么才算失信人員
以下情況算失信人員: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于道德范疇規范,不涉及法律約束。
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當成失信被執行人,等同于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
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
失信人員后果: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3.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名單后果是什么
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名單后果如下:
1、受到限制:失信人會受到限制,例如無法購買機票、高鐵票、無法參與招標投標等;
2、執行困難:失信人在執行過程中會遇到較大困難,例如無法辦理貸款、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等;
3、社會影響:失信人的信用記錄會被公開,這對其個人聲譽和社會形象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4、法律后果:失信人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懲罰,例如罰款、拘留等。
失信人名單的立案標準:
1、法律文書: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依據法律文書,如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只有在法律文書確認失信行為后,才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2、未履行義務: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基于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例如未履行判決、裁定、調解協議、仲裁決定等義務;
3、嚴重影響: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基于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例如違法亂紀、逃避執行、欺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對于失信人的限制和處罰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進行了解。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避免因個人行為引起的信用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022年失信被執行人新規定
2022年失信被執行人新處罰標準是:
1、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2、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3、如果失信人員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可以刪除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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