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經濟活動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對待此類合同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對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作無效處理,嚴重地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助長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因此,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的行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也符合交易的規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超越了權限,而仍與之訂立合同,則具有惡意,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效力。因此,本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有。合同的生效方式屬于雙方的意思自治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有效。作為公司來說,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是有效的?!睹穹ǖ洹返谖灏倭闼臈l,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設計成公司行為的實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為民事行為時,對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就是公司越權,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對于公司而言都應當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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