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有多長期限
(一)留置權。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二)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于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
二、行使留置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運輸合同 常見的糾紛就是承運人運輸完成貨物后,收不到貨款,承運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承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通過法定程序留置貨物。
(二)留置 “相應的貨物”包括兩層含義:
1 、對于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 ;
2 、對于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三)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在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的情況下,承運人不能留置貨物的,承運人就不能留置貨物。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
三、留置權人該怎么去實現自己的留置權
債權人依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后,如果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用于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必須以法律的規定而產生,非依當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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