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是否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具體可以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對賭協議合法嗎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只要依法簽訂,不存在無效情形,合法。對賭協議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
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只要依法簽訂,不存在無效情形,合法。對賭協議即“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
根據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具體情況如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則,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拓展資料:對賭協議是什么?
對賭協議是國外引進的概念,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常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一、何為對賭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二、法院對對賭協議效力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稱為“對賭協議第一案”中認定了無效情形僅限于以目標公司為主體的回購和補償條款,而對于股東與投資方簽訂的補償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所以法院不承認投資方與融資方(目標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該類對賭無效;但投資方與目標企業股東和其他方的對賭是有效的。當然對于對賭賠償還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解釋。認定對賭協議效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典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賭協議中有關公司財務業績、公司上市、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等回購公司股份的約定如未違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構成認定合同無效的要素。三、對賭協議中補償的利息條款無效對賭協議中一般約定,若無法上市或達到對賭目標,目標企業股東等要賠償投資方的利息損失,其實質就是一種借貸合同。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超36%的,超過部分法院可認定為無效。因此,若對賭協議中明確是補償對方的本金利息,那么就應該遵循上述條款。當然若約定其他與利息無關的賠償條款,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分析,仍然對賭有效。看來,以后,對賭協議不能再約定利息補償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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