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的房屋價值及 債務 數額,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強制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法律客觀:唯一一套房產能否執行: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bai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并且這套房產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當地的人民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因為要保證被執行人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但如果名下的這套房產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不作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屋,作為當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并不是個人名下的房產都屬于必需的居住房屋,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的,如果當事人有一定的收入,并且能夠租賃房屋的情況下,那么目前居住的房屋就不屬于必須的居住房屋,這種情況下,名下的房屋一旦出現了財產糾紛,上了法院之后,法院都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院可對欠債者唯一住房進行執行的條件: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在強力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權利,不至于其無家可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