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
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
1、小區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2、小區公共收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3、小區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代理記賬及審計等費用、物業維護費用等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獲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稅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獲得的收益,其來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
2、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及投放設施等所得的收益;
3、利用業主共有場地、燈箱、單元門、外墻等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利用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等設置室內廣告所得的收益;
4、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文體設施所得的收益;
5、利用業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6、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
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獲取收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用途,不得妨礙業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業,不得影響物業使用安全。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或者代理記賬機構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或者代理記賬機構有違反本小區相關管理規約、業主大會相關約定的行為,業主可以向街鎮、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無論金額多少都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嗎?
可以。根據查詢公共收益相關資料得知,使用公共收益三萬元以下可以不經過業主同意。區公共收益的開支是不需要業主簽字的。小區的公共收益扣除物業的管理成本后應該進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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