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屬性包括
地役權的屬性包括如下:
法律分析: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甚至是租賃權)。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2.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便用權)分離而單獨抵押。
3.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_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無相反約定,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
4.曾經的地役權人,若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地役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地役權的從屬性的體現是: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不得單獨抵押。地役權屬于從物權,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地役權的從屬性 1、設立上的從屬性
(1)地役權的設立,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地役權是為需役地而設立的,地役權人需對需役地享有使用權。 (2)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2、處分上的從屬性 (1)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需役地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轉讓的,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轉讓。 (2)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 地役權人對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消滅,地役權消滅。 地役權的涵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抵押
法律分析: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或者抵押。法律明確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多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關于地役權,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地役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nB.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隨意約定rnC.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rnD.因行使地役權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賠償【答案】:B
B [解析]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訂立地役權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項說法正確。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B項說法錯誤。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C項說法正確。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D項說法正確。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合同違約金數額怎樣計算(合同不履行的違約金怎么算)
集體合同生效怎樣才生效(集體合同生效是多少日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