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 競合是指當事人實施的違約行為具有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雙重特征,從而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產生。
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是:
1、歸責原則的區別。前者主要采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 ;后者一般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特殊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不同。前者是只要違約雖無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后者是無損害事實便無責任。
3、責任范圍不同。前者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而后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等;
4、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應首先對債權人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后者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負責。
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依協議選擇前述兩地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后者則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處理方式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1、禁止競合。即合同關系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生侵權責任。認為,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人不可能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侵權責任有所預見,其只能對其債務范圍及不履行債務的后果有所預見。
2、限止競合。即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但對選擇訴訟有一定限制。認為,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法律規范又違反侵權法律規范,并且后違反侵權法律規范即使在無合同關系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同時,兩種賠償責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許和選擇競合。即原告基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兩個請求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并且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認為,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不僅適用典型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也應當共同適用于雙重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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