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5、須債責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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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法律分析: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的主體為債權人本人,并且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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