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有效期10天。
從簽發日算起,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支票有效的條件:支票正面不得涂改,否則支票無效。付款人發現支票不全,可以補足;但不能涂改。這張支票見票即付,見票即付。如果出票人現金支票背面的印章模糊不清,可以在模糊印章上打叉重新蓋章,但印章不得超過三個。
使用
1、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支票的有效期是十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票必須記載表明“支票”的字樣、付款人名稱、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等內容。且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出票后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支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對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于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后)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權限,而非強制性義務。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于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并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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