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違約的法定免責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2、情勢變更: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 租賃合同 的法定解除條件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 不可抗力 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轉租、出借、抵押、拆解、轉讓。
二、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三、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合同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于正常損耗,不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并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裝飾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綜上所述,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包括雙方當事人存在違反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或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免責條件是雙方可以約定免除合同一方某些責任的條款,或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租賃雙方所能控制的社會異常事件免除一方全部或部分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可抗力是指天災、政府征用等。例如地震臺風等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不是雙方原因導致,互相不追究對方的責任,這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也就是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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