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者若將同一套房產出售給多個購房者的話,他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售房者務必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一旦你遇見了“一房多賣”的情況,需要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房屋產權:
1、 賣方是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方
如果賣方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給買方,且買方已實際使用了該房屋,表明賣方履行了合同,應考慮支持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2、 買方是否已全額支付房款
如果買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買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同樣應當考慮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3、 是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備案等相關手續
如果買方已辦理或正在辦理房屋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表明買方強烈希望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并為過戶登記做了前期準備,因此應考慮其實際履行請求;
4、 買方是否適宜履行合同
如果買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較低或其適宜履行,應考慮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擴展資料: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于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
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一房多賣
遇到一房二賣怎么辦?
一、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一房二賣、合同效力
1.典型案例:
2017年,老陳與老劉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陳以160萬元價格購買老劉名下房屋。締約后,老陳依約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沒想到房屋市場價格不斷上揚,老劉抵不住誘惑,又將房屋以180萬元的價格賣與小賈,締約當天,雙方就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老陳聞訊后,與老劉交涉。但因雙方關于履行合同和損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老陳遂將老劉、小賈訴至法院,要求老劉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向自己交房并賠償損失。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老劉作為賣房人就同一房屋訂立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后將房屋賣與不同買受人,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此時若出賣人將房屋過戶至小賈名下,則另一方買受人即老陳的買賣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即使其締約時間在先也不能要求出賣人依約繼續履行合同。但老劉在未取得老陳同意的情況下,徑行將訴爭房屋再次出賣,是造成雙方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根本原因,老劉作為違約方應當賠償老陳相應經濟損失,據此根據雙方約定最終判決老劉賠償老陳經濟損失16萬元。
二、懂法重點
1、一房二賣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等條文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上述法定無效情形中均不包含一房二賣的情形。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還確立了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區分規則。因此,只要數份房屋買賣合同均是締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屬于有效合同。
2、有效的合同為何可能無法履行?
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合同效力解決的是雙方締結的合同能否發生雙方所期望的結果以及該種結果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合同履行問題解決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履行行為消滅債權債務的問題。關于履行問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在法律或事實上履行不能、不適合強制履行等情況下,守約方亦不得請求違約方履行非金錢債務。本案中,老劉已將房屋另售小賈且完成過戶,老劉在事實上已無法實際履行,因此老陳要求老劉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未得到支持。
3、遇到一房二賣如何尋求救濟?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即便守約方無法請求履行,也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比如賠償損失。作為二手房購房人,遇到一房二賣時不必驚慌失措,首先應當關注的是自己所購房屋是否已獲不動產登記,如果登記則可以高枕無憂,繼續履行與賣方的合同。如果尚未登記,則應當立即要求出賣方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徑行請求賣方承擔賠償損失等其他違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