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民法典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法律規定,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既要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產,也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的,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有哪些
對于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有很多,比如以下幾點: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br />
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br />
3、“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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