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確定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分析,各類型情形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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