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那么債權在申報的時候需要什么程序呢?債權人申報債權是破產程序中的重要環節,依照我國破產立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申報債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說明債權發生的事實,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情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具備抵消權資格的債權人,在抵消權的范圍內可免予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方式,我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申報債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說明債權發生的事實,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情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具備抵消權資格的債權人,在抵消權的范圍內可免予債權申報。【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怎么申報債權
法律分析: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那么債權在申報的時候需要什么程序呢?
債權人申報債權是破產程序中的重要環節,依照破產立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申報債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說明債權發生的事實,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情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具備抵消權資格的債權人,在抵消權的范圍內可免予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方式,《企業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申報債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說明債權發生的事實,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情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具備抵消權資格的債權人,在抵消權的范圍內可免予債權申報。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債權申報的期限范圍
法律分析:債權申報期限即同意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的及時、順利進行是很有必要的。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規定時間沒有申報債權的,認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要從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要從公告的當天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破產債權申報要求范圍是什么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然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
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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