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清償順序
破產債權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第一清償順序:職工債權,包括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因破產企業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
2、第二清償順序:社保及稅收債權,包括欠繳的除職工債權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和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款項。
3、第三清償順序:普通債權,包括一般普通債權、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4、第四清償順序:劣后債權,包括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
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如下:
1、范圍不同。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產生原因不同。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于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相關推薦:
什么是行政訴訟同等原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什么)
什么是工傷行政復議(工傷待遇行政復議)
審計行政復議范圍規定(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比例合同分保手續費(合同手續費一般百分之幾)
代理協議的內容有哪些(代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