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跳單法律規定
“跳單”行為是指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中介公司簽署了委托協議,中介公司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資源信息,并促使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的義務,但是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了規避支付中介費,繞開中介公司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民法典》明確禁止“跳單”行為,認可中介合同中“跳單”違約條款的法律效力。此外,即便中介合同中,沒有關于“跳單”行為屬于違約的內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獨家資源或服務后,繞過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委托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跳單買房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跳單的定義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務,為了逃避中介費,拒絕與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務,后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這樣的行為在道德層面是受到批判的,畢竟當事人沒有付出就獲得了中介的勞動成果,而中介卻沒有因此取得任何實質性收入。
在《民法典》中關于跳單的行為,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由此可見如果買方存在跳單買房的行為,那么是必須要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跳單買房的行為也是需要承擔對應法律責任的,不過對于懲處方式大多是采取罰款。
不過對于跳單買房行為的鑒定,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方有沒有如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確認簽訂了合同并如實履行是認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間服務而成交。這種情況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獨家代理,需要考慮中介方與委托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托方是根據哪家中介的服務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費。委托人為了逃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與第三方私下成交。”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會被認定是跳單買房,中介才能夠獲得補償報酬費用。
最近網上有網友爆料張杰、謝娜存在買房跳單行為。爆料人說自己此前曾帶兩人去看房,后來謝娜以不喜歡房子的理由并沒有進行購房。可是后來自己知道謝娜買了那套房子,并且受到了對方的威脅。
之所以先前沒有爆料是因為有所顧慮,現在自己身體抱恙,情緒悲觀,最終決定把事情說出來。爆料人說對于自己是否能夠拿到房子的傭金已經不重要了,他希望中介經紀人能夠受到尊重、被善待。
雖然后來張杰、謝娜律師發文回應此事,但是爆料人絲毫沒有退卻,表示將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這件事也在進一步的處理之中。
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層面來說,我認跳單買房行為都是應該被禁止的。既然利用了別人的資源,就應該給予報酬,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買房“跳單”違法嗎?多個中介給誰報酬?
一個房屋中介發帖子稱有客戶跳過他跟別的中介成交了,他辛辛苦苦帶看的房源。然后他去起訴了。民法典首次將禁止“跳單”上升至法律層面。
專家介紹,“跳單”行為是中介合同糾紛領域特別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我國法律之前對此沒有明確規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基于對實踐需要的回應,專門新增了相應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專家介紹,根據這條規定,委托人繞過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中介人才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這里面第一個條件就是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約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務。
不能單憑合同名稱判斷是否存合同關系。司法實踐中,委托人與中介人簽訂的合同名稱不一,有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買賣服務合同,還有看房確認書或看房協議書,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合同名稱來判斷是否屬于中介合同關系,如果合同內容在實質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媒介服務,就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
而且,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約定向委托人實際履行報告訂約機會、提供媒介服務的義務: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紹委托人與房屋所有權人見面、帶看房、協助雙方協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務,這是中介人獲取報酬的權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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