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有一部分民間借貸是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的,比如缺少借條,欠條。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有時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重點在證據的確認,這也是審理的難點,而證據確認的難點,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通常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在原告僅提供轉賬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主張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其該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主要有哪些
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合同的義務。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有問題的,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并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合同糾紛會坐牢嗎
借款合同屬于民事糾紛,對此屬于民法典所調整的范圍,不涉及刑法的問題,但如果存在違法犯罪的,那么就可能受刑法調整。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借款合同糾紛會坐牢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借款合同糾紛會坐牢嗎 普通的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會判刑。但如果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可能涉嫌詐騙罪,會追究刑事責任。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 1、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系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述規定。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借款合同糾紛起訴證據有哪些 1、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為: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2、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普通的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會判刑。但如果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可能涉嫌詐騙罪,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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