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相關知識】 行政訴訟原告應當在何時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一)法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審理的案件為第一審行政案件;2、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3、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或者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或者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二)當事人選擇。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案件為第一審行政案件;2、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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