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區別在于:(一)產生的根據不同。(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三)責任的性質不同。(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五)歸責原則不同。(六)構成要件不同。(七)行為形態不同。(八)責任形式不同。(九)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十)免(減)責事由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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