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特征有文義性、要式性、無因性、流通證券、設權性。
1、票據的文義性。
其實就是說票據是用來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憑據,如果票據內容與事實不符,也要以票據內容為準。
2、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對外觀有嚴格的要求,內容必須在票面上表達得清清楚,票據的格式都是法定的,不允許當事人進行任何修改。
3、票據的無因性。
這里所說的無因性,就是當我們出票時,不追問其原因,都具有法律效應。
4、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性是票據最本質的特征,票據貴在流通,票據法上的所有都為了流通。隨著票據的流通,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也會負連帶責任。
5、票據的設權性。
票據的設權性是指,票據的做成并不能證明任何關系,當交易雙方決定用票據了結交易的時候,一方做成票據后,創設了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票據背后的關系發生糾紛的時候,票據關系不受影響。
票據的特征如下:
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票據是占有證券。任何人欲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占有票據。
票據: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
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
票據行為主要包括哪四個?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的權利與義務在創投、轉讓、解除的過程中基于票據而發生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這四個: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包括“簽發”和“交付”兩個環節。
二、背書: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三、承兌:
承兌是指票據的承兌人或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附屬票據行為。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義務的履行,提高票據信用程度,保證其流通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的四個特征:
(1)要式性。
即票據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載明法定事項并交付。
(2)無因性。
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
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其與實質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
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票據是指出票人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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