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債務怎么處理
當我們進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們要時刻警惕公司破產的危險,只有良好的經營才能夠,實現持續的利潤,但是如果走投無路公司破產,我們應該怎么辦呢?接下來一起學習一下,公司破產債務怎么清算,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一、公司破產債務怎么清算1、了結公司債權、債務(一)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二)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
破產清算是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而在進行企業破產清算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流程進行清算,在本文中,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企業破產清算的流程。
破產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破產財產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財產的評估
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
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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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怎么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欠債的處理辦法如下:
1、進入破產程序的有限公司應當發布公告宣布破產;
2、債權人在得知公司破產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如果沒有及時申報的,可以在財產分配前補充申報;
3、在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完畢后,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按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的注意事項: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注意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開來;
2、債權債務問題,不是單純的對方拖欠和資金流緊張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
3、針對拖欠形成的原因,應該采取一下措施糾正和預防;
4、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5、充分重視律師的作用。
綜上所述,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涉及債務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三條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怎么處理債務糾紛
法律主觀:
公司對于債務糾紛的處理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如果要提起訴訟的,則當事人可以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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