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給人擔保需要承擔的責任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是連帶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視為一般保證1。但是,在實踐中,出借人通常會要求擔保人提供連帶保證,以增加自己的利益保障。因此,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注意合同中的條款,并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除上述兩種民間借貸中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還可以采用質押等擔保方式。質押一般是指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除了動產質押外,還有權利質押,比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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