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被侵權人向侵權人主張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
2、已經進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權以及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
3、對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權;
4、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訴訟時效還有起訴權、勝訴權、債權。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以下情形是訴訟時效的效力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三、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訴訟時效還有起訴權、勝訴權、債權。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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