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抵押權登記的規定為:如果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以不動產抵押的,則抵押權在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設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質押、抵押、流質、流押條款一文搞懂!
什么是質押?
先說說什么是質押。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 (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流質、流押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期限屆滿前如債務人到期未足額清償債務,則擔保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屬于擔保物權人的合同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為了確保公平正義與等價有償原則,我國對流質、流押條款持禁止態度。《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人雖無法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可以拍賣、變賣擔保物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對擔保物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應當簽訂擔保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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