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于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鑒于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于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法律對債權轉讓規定有:
1.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2.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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