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首先,如果借款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或者是發生糾紛之后以協議方式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債權人可以向該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債權人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有些借款人就是不還錢,以致出借人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追償。但是,當借款人在外地時,出借人是不是只能到其外地相關法院起訴呢?如果不是,那么出借人能否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呢? 雙方可以約定到那個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借款人與出借人都會寫借條,或簽訂借款合同,那么當借款人不還錢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出借人應該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進行起訴。 所謂“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雙方交錢的地方。 但在實踐中,出借人要起訴借款人的,往往都會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 這給借款人追債索償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雙方離得遠,跑過去起訴索償的車馬費,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實上,就借貸雙方雙方而言,滿足條件的,是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時,應當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 那么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時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應當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出借人是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只要有證據充分的,都能勝訴。當然了,這方面也需要看當地法院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求說明理由,要是是不服的,可以找合同糾紛律師詳細咨詢,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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