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義務主要有: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定的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經營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消費者和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十大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Υ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Σ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Σ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Σ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Σ害發生的措施。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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