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貸返租方式所謂抵貸返租,是指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企業在無力清償金融債權的情況下,將該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等財產作價后折抵債權,以清償其債務,然后金融機構再將上述資產租賃給被執行人的執行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現實情況,是金融系統對困難企業實現金融債權的最好方式。這一方式有三方面意義:一是金融債權雖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償,但是可以部分受償,不至于使國有資產完全流失;二是有利于企業和金融部門共同走上良性發展道路;三是增強了金融債權單位提起訴訟的積極性,由于法院采用抵貸返租的執行方式,金融部門看到了債權實現的希望,便愿意起訴了。二、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金融糾紛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債”的現象,即一個被執行人不僅是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同時也是第三人的債權人。因而,在實踐中,應注意執行金融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在金融糾紛案件中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債務;2、準確認定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3、依照執行工作的相關規定,在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要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包括:(1)要有金融部門或者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書面報告;(2)要有證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擁有到期債權的相應證據材料;(3)要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門履行義務。三、債權入股在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執行人的資產以不動產或不宜拆卸的機器設備為主,如強制執行,一方面,銀行等金融部門因上述資產不宜變現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貸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將上述資產進行變價(拍賣或變賣)則易嚴重損壞上述資產的價值,并導致停工、停產、企業倒閉等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對于這種情況,在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以適用債權人入股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金融部門同意債權入股的;2、被執行人的資產大于金融部門的執行標的,而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3、被執行企業有發展潛力,尚不存在破產、倒閉情況的;4、金融部門的債權因被執行人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存在而能保值的;5、被執行人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資產重組,對此已作了可行性調查的.
法律客觀:執行未到期債權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如何執行未到期債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債權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對申請執行人是非常不利的。若被執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債權到期,第三人又有償還能力的,完全有可能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放棄、免除、減少債權的數額,或雙方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從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司法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實現其合法權利最后的合法保障,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多種執行不能的情況,如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等。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已經成為一種重要手段,但對被執行人未到期債權的執行尚處于摸索之中。對未到期的債權不能立即通知第三人履行,但對未到期的債權采取執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如果采取了凍結預期債權的措施,則被執行人與第三債務人之間不能對將來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處分,足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然而相關法律條文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有些條文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執行。《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租金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奔磦鶛嗟狡谇敖沟谌讼虮粓绦腥酥Ц逗捅粓绦腥酥?,待債權到期后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那么,能否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未到期債權屬于不明確之債,存在著不能清償的可能,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如果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被執行人在抵債數額以內就免除了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要自行負擔向第三人收取債權的風險。從對債權執行方法總的原則來看,執行債權是基于債權的代位清償這一特點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基于債權的可轉讓性這一特點。從實踐上看,債權轉讓的辦法一般也不會被申請執行人所接受。《規定》第六十六條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北粓绦腥嗽谕ㄖ皩嵤┑膿p害申請執行人權益的行為不能依此條宣布無效。因此,在對未到期債權采取執行措施時應及時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但這種履行通知應是附期限的履行通知,這不同于對到期債權執行時發出的通知,即責令第三人在債權期限屆至時再向申請執行人清償。
法律分析:首先,要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報告?!秷绦幸幎ā访鞔_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提交申請執行書。執行到期債權,首先要追加新的被執行主體?!吧暾垺焙汀皥蟾妗?,就應是執行到期債權立案的先決條件。
其次,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從《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可以看出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就可視為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債務。所謂到期債權是指第三人所欠被執行人的債權已到償付期限,應當立即收回。對到期的債權,依法可以直接執行。對未到期的債權是否可以執行,筆者認為,在執行中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書,屆時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2、可以用債權轉讓等方式執行;3、可以制作裁定書先凍結債權,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執行人支付,等債權到期時,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
再次,第三人無異議。第三人對申請執行的到期債權沒有異議,即第三人對所欠債務認可,沒有爭議,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如法院裁決、仲裁決定、公證文書、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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