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所有權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于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于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于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均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所有權特征有哪些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于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其行使權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并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并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于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于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并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于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于“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
三、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并為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于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占有。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規則,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
一、簡述信托財產的主要特性(一)轉讓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財產由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托財產的首要特征是轉讓性,即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信托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信托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托財產在信托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托無法設立。其次,要求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屬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于信托人所有,則因信托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無由成立。第三,信托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為信托財產。(二)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財產在信托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于信托財產。例如,如在信托設立時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將其出售,變成金錢形態的價款,再由受托人經營而買進有價證券。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雖然由不動產轉換為價款,再由價款轉換為有價證券,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但其并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信托財產的物上替代性不僅使信托財產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內部結合為一個整體,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而且使信托財產在物質形態變化過程中,不因價值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其性質。(三)獨立性。信托財產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獨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托財產完全獨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財產。就受托人而言,其雖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托財產必須獨立于其自有財產。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財產也應各自保持相對獨立。就受益人而言,其雖然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即使信托法律關系終了后,信托人也可通過信托條款將信托財產本金歸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財產也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由于信托財產在事實上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維持主要是通過區別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自有財產來體現的。二、信托財產分類主要有哪些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三、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區別在哪(一)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信托關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權能即發生分離,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財產所有權產生的、旨在保護信托財產權益的獨立請求權。這也就是說,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財產的所有權完全由受托人獨立享有。(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和其固有財產享有的權利不同。對信托財產,受托人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權,以及基于這些權利產生的請求權;對其固有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以及以其固有財產為內容的獨立請求權。(三)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因此,受托人行使這些權利必須以履行自己的承諾和法定義務為前提條件;對于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處置。(四)財產收益的歸屬權不同。信托財產的收益歸屬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財產的收益權屬于受托人。第五,所擔保履行的債務不同。信托財產僅為由其本身產生的債務擔保,而不得為其他任何形式產生的債務擔保;受托人固有財產為受托人的債務擔保。(五)受托人還須將信托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獨立。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簡述信托財產的主要特性。信托財產的特性說明了它和自有財產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信托的特征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全面的有限責任等。
一、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實現了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與受益權主體的分離,從而構成信托的根本特質。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
并有權行使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一些酌情處理、取得收益的權利,在信托財產被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不過受托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運用信托財產,也不能將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收益據為已有。
受托人必須妥善管理信托財產,將所生收益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形成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具有了法律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為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同時也與受益人財產相區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及信托財產。
信托關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財產,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所有人,這意味著信托財產不再屬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債權人無權追及。而且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自由財產,受托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及信托財產。
盡管受益人有權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但信托財產并不屬于受托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無權追及信托財產。
三、全面的有限責任
從信托內部關系人來看,由于信托一旦設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應的權利,否則即退出信托關系,信托的內部關系僅表現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托人對因信托事務的管理處分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僅以信托財產為限。
只有在其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才負真正所有者的無限責任。從信托的外部關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實質上對因管理信托所簽訂的契約和所產生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對第三人責任,皆僅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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