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違約金怎么算
法律主觀:
逾期違約金計算:一、實際給付之日的含義看似明確,但實際并不明確,因為在對判決的執行中,當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況,那么實際給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時還是最后一次付款時呢?至于款項付清時,則涉及到如對方一直不付款時,那就一直要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下去,這樣豈不有失公平。二、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的終止時間有約定的,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計算違約金就應以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時間為準。當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地減少。如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給付之日的,則雙方應對給付之日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為約定不明。三、當事人對違約金支付終止時間未有約定的,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債務人盡快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見,只要其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官盡可以據此作出判決。在實踐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判決時或起訴時,甚至有的愿放棄該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付款逾期違約金一般多少
法律主觀:
合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下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只要是在該標準內的違約金數額是合理的;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合理的,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合同逾期付款每天違約金多少合法
逾期付款每天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是合法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是否有約定,分為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根據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不予支持;若當事人主張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計算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可以約定130%。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在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強調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上限。通常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違約金的賠付多少。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就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來說,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大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如果雙方有約定,該約定的標準一般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大約在每日萬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間)。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 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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