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關于侵權行為有如下分類: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4、按行為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二、侵權行為如何構成?1、行為的違法性。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5、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現實中,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不要忍氣吞聲,您應該積極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應該要求不法侵害者給付相應的賠償。此時,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相關問題。
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侵權責任有以下情形:
(1)產品責任;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
(5)高度危險責任;
(6)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7)物件損害責任。
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各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侵權責任形態的類型有哪些
侵權責任形態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侵權責任的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所表現的是,侵權責任是由行為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以及與物件具有管領關系的人來承擔。這是《法國民法典》所確定的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的形態。這是侵權責任形態的一般表現形式,是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賠償責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為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賠償,那就是自己責任,也叫做直接責任。如果是責任人為行為人的行為負責賠償,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對象致害負責賠償,則為替代責任,也稱為間接責任或者轉承責任。
侵權責任認定劃分成以下幾種: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系的相關責任人或與某種物件有管領關系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后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么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后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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