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保證人
按照保證的一般原理,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據保證人。但票據保證人應當限于該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票據債務人不能充當同一張票據的其他債務人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條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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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據的被保證人
法律主觀:
被保 證人 ,是先前在票據上簽章,從而已承擔票據 債務 的票據 債務人 ,對于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在票據上無任何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被保證人是先前在票據上簽章,從而已承擔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在票據上無任何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對于被保證人的人數, 票據法 上也沒有特別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票據上的一個票據債務人進行擔保,也可為多個進行保證。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五條銀行 匯票 、商業匯票和銀行 本票 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承兌匯票保證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承兌匯票保證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承兌匯票保證人的權利義務是:
1、承兌匯票保證人享有代位權,可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2、承兌匯票保證人享有抗辯權;
3、承兌匯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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