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法律有哪些規定
民間借貸是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借貸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間、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具體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二是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違反金融法律規定拆借資金的,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作為企業借貸糾紛案由來審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在當事人的訴請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案件審理的重點就是圍繞當事人的訴請,查明其訴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也就是將案件事實與具體的法律法定相互觀照的過程,即所謂的“找法”過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據。我們必須了然法院的裁判規則,才能理清自己的訴訟進路。當然律師的代理思路或者說當事人的訴訟策略的選擇有時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規則,因為訴訟目的具有多樣性,有時候并不是完全依法來的。
法律檢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時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號);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主席令第50號)。
二、司法解釋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 年征求意見稿)。
三、部門規章
3.1 《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司發通〔1992〕74號);
3.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四、地方規范性文件
(一)上海的相關規定
4.1.1《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2號);
4.1.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號);
4.1.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7〕21號);
4.1.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應否賠償出借人利息損失問題的解答》(2007年實施);
4.1.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加強借款糾紛案件調解合法性審查的意見》(2008年實施);
4.1.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二)江蘇的相關規定
4.2.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蘇高法審委〔2005〕16號);
4.2.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
4.2.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實施);
4.2.4《南京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實施)。
五、操作指引
5.1《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保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01年實施);
5.2《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指引》(2004年實施);
5.3《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擔保業務操作指引》(2010年實施)。
本文是從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規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個層面來歸納整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規。民間借貸跟擔保是分不開的,所以在做法律檢索時一定不能少了有關擔保的相關規定。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能不能起訴?
【法眼掃描觀點】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當然可以起訴!
一、借條是什么?
借條其實是一份《借款合同》,借條中會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
正確的借條應該如何寫呢?
借條
今借到某某某現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借期3個月,利息月息2分。借款人:某某某。如果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視同沒有利息,那出借人損失就大了。
如果是一份正式的《借款合同》,那就更復雜了,還要約定違約責任,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有的要求提供擔保。
二、轉賬記錄就是借款的最關鍵證據
現在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就算有借條,但沒有交付金錢的證據,被告如果當庭否認的話,原告也是贏不了的。畢竟有哪種打了借條,但又沒有把錢交給借款人的情況發生。
而現在雖然沒有借條,但有轉賬記錄,能證明出借人將一筆款項交給了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否認是借款,而是歸還自己的欠款,則需要舉證。
對于出借人來說,就算不能證明是借款,那也還可以按照“不當得利”進行起訴,所謂“不當得利”就是出借人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誤將自己的一筆款項匯入了借款人的賬戶,現在要求返還。
三、借款要注意幾個事項
1、明確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姓名
這里所說的寫清楚是指的雙方的名字都要和身份證的名字一樣,不能是小名,或者簡稱。否則,不能證明到底是誰。
2、寫清楚利息是多少
有的借條上只寫“利息3分”,那到底是月息?年息?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和分歧,所以必須約定清楚。
3、利息應該法律保護范圍內
最高法院規定年息超過24%不再受保護,約定年息36%以上的是違法高息,就算借款人已經按照超過年息36%的標準支付給借款人了,也可以要回來;如果約定的利息在24%-36%之間的,借款人按照利息標準支付給出借人的,則不得要回。
如果借條中又規定了管理費、違約金、逾期利息的,這些和利息加在一起也不能超過年息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4、約定違約責任
如果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中可以將出借人因索要借款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保全費等都列上,這樣以后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讓借款人承擔。
5、注意訴訟時效
借款案件中,經常會有借款人不斷地找各種借口拖延,對于出借人來說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現在的訴訟時效是3年,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到期前起訴對方。
總之,借款糾紛中,證據的收集很重要,特別是轉賬記錄,另外還可以收集雙方的聊天記錄,也能證明是否有約定的利息,以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重要的是對方只要不還款就要盡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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