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3、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二、 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的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 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 物權 、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債權人如果要想行使代位權的話,那么就必須要滿足行使要件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分析:可以,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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