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無效當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時,該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無效,并不意味著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整體無效,格式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最本質的特征在于“未與對方協商”。“未與對方協商”,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沒有就條款內容與相對方進行實質上的磋商,相對方就條款內容并沒有進行實際修改的余地。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注意:
1、遵循公平原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編制格式條款時,應注意相關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所擬定的格式條款不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2、履行法定說明義務。格式條款提供者對相關條款依法負有“說明義務”。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使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注明相關條款,并按相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避免對方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充分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為由主張格式條款不構成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主要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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