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所有權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于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于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于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均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所有權特征有哪些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于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其行使權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并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并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于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于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并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于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于“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
三、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的物權變動?,F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并為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于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占有。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規則,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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