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可以保留所有權嗎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1、當所有權保留交易的客體為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的,如不動產,應采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以與這些客體的物權變動要件相對應。這種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性質為預登記性質,且應賦予該登記公示以積極效力,以絕對對抗第三人。
2、若所有權保留的交易客體為法律規定的特殊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則可采用與其物權公示方式相對應的登記對抗主義,不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當所有權保留的客體為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一般動產時,可借鑒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規定價值在一定金額之上(如人民幣1萬元)的所有權保留交易采登記對抗主義,其他的則采書面成立主義。并規定動產所有權保留公示的方式為購物發票背書(同時課以背書真實的瑕疵擔保責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閱登記簿的煩難。
4、在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的內容上,既要避免我國臺灣地區"合同內容登記"方式過分暴露當事人經濟狀況和商業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國統一商法典"通知登記"公示不足的缺陷,內容要簡潔而具公示功能。
二、所有權結構有哪些
所有權結構就是股權結構。公司的所有者就是公司股東,即公司出資者。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所有權結構是指股東所持股份之間的比例關系。
企業所有權安排的不同會對企業的經營績效產生直接的影響。雖然企業所有權安排在各種時期的表現形態各異,然而大致來講,它又遵循一種歷史與邏輯的發展演變歷程,即在市場當中各要素相對價值的對比與權衡會使企業產生不同的所有權安排。
三、物品的所有權怎樣證明
可以訴訟你取得時的證據,或許找人證或者其他物證,證明此物品屬于你。
或者可以寫一份物品所有權的證明書。
關于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法律后果:所謂拾得人侵占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關于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所有權保留,是指的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舉例來說,就是合同雙方約定,在買方沒付完貨款,或者沒履行其他義務之前,即使貨物到了賣方,所有權仍然屬于買方所有。這個約定有什么價值呢?價值在于一般買賣合同中,如果買方沒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產的情況下,賣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則賣方有權要求將貨物退還。這種約定在特定的場景中,對于賣方而言是一種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一、什么是 買賣合同 保留所有權
買賣合同中 所有權保留 的規定如下:所有權保留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出賣人。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如何取回
1、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情況下,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民法典》設置了催告的前置程序,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持交易的穩定性,促進交易的完成,另一方面筆者以為也是為了與《民法典》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增設催告前置條件保持制度上的一致性,畢竟二者存在較多關聯且現實操作中二者也通常同時存在于一個交易中。
2、在法條中明確設置了自力救濟條款,即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只規定了可通過民事訴訟即公力救濟的方式取回標的物,雖然并未禁止當事人協商取回,但是《民法典》將協商取回進行明確規定,為出賣人主張權利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法律基礎,更有利于出賣人權利的保障。
3、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即改變了出賣人公力救濟途徑,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需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標的物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并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但是《民法典》將其實現方式變更為“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這一改更加契合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擔保屬性,并且為出賣人行使取回權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
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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