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可以出國嗎
1、失信人不可以出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限高令和失信人的區別是什么
1、二者判斷的標準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執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卻拒絕履行義務。限高令是被執行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履行義務,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2、產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3、效力不同,失信人一般只會影響到被執行人本身。限高令除了影響被執行人,還會影響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失信人員可以出國嗎失信人是可以出國的。但是出境的搭乘工具和出境后的住處和其他事務都會被限制。因為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等。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關于公告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十四條
執行法院作出限制被執行人出國、出境決定的,應當逐級呈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未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被執行人,依程序通過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報列不準出境名單手續。對已取得出國、出境證件的被執行人,通過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列邊控。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出國嗎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出國打工的。失信被執行人能被強制執行的包括: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限制出入境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失信人能出國。但是失信人出境的搭乘工具和出境后的住處和其他事務都會被限制。
我國對失信被執行人會采取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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