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合同訂立 是要雙方在合同下方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是蓋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關于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合同簽訂之后,通過雙方協商也是可以口頭更改合同的,所以也是有效的。但是最好還是做一些記錄蓋個章,這樣到時候可以避免糾紛。 一、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1、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口頭更改合同,可以變更合同。建議注意保留 證據 ,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 轉讓合同 、長期的 租賃合同 、建筑 工程合同 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 合同法 》第1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電子郵件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后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16條第二款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采用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 要約 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要約到達時間。 3、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4、格式條款有什么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 銷售合同 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第39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41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約定了 違約金 和 定金 ,違約怎么適用?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116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買賣合同 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6、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 刑法 》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 受賄罪 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受賄 論處。“ 7、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應如何維權?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 代理 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8、 訴訟時效 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一般 合同糾紛 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租賃合同中延遲或拒付租金的, 保管合同 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 出口合同 爭議訴訟時效為四年。 9、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是有效力的,因為合同的簽訂最主要還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的口頭更改雙方協商過了,沒有異議的是可以更改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還是要做二手準備有備無患。
合同簽訂后修改有效嗎
合同簽訂后修改是否有效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盜竊合同進行合同修改或偽造的,合同修改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
2、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即有效;
3、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書面合同可以口頭變更嗎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口頭更改合同,可以變更合同。建議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一般而言,我們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運用的方式是書面簽訂的方式,但是很多情況下在書面簽訂了合同之后合同還會有許多問題,有時候當事人會采取口頭雙方協定的方式來對合同進行一個變更。那么這樣的方式有效嗎,會造成怎樣的后果呢?下文詳細論述了以上問題。下文詳細論述了書面簽訂合同后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供大家閱讀。一、書面簽訂合同后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公章是否有效?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民法典》(生效)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二、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在日常生活中書面簽訂合同后如果需要口頭變更合同內容,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或者在一方當事人修改后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其修改的內容,則該口頭更正是有效的。書面簽訂合同后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就是以上這些內容,但是合同是否有效我們也要根據民法典來判斷其是否有無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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