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組成員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公司法中對清算組的成員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 注銷登記 前,有關公司的民事 訴訟 ,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公司清算組是怎么組成的
公司清算組的成員組成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又稱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后,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為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有效地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并且公正、合理地進行清算,各國破產法都無一例外地在破產程序中規定設置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擴展資料: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將其稱之為清算組,并在該法第24條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
從法理上講,企業進入破產宣告程序且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后,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在清算結束前并沒有終止或消滅,甚至經人民法院或清算組同意其仍可繼續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在其法人資格消滅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盡管破產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是破產企業清算組,但清算組從事民事活動(如催收債權或承認債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由破產企業來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構成
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方式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是法人嗎
清算組成員可以是股東,但不可以是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或其他組織能成為清算組成員嗎?
法人或其他組織能成為清算組成員嗎?還是應當由自然人作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織是指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清算組織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評估、保管、處理和清償。根據法律規定,清算組織的成立主要有以下途徑: (1)自行解散時的清算組織。企業自行解散主要有企業自行決定解散、 清算企業自行宣告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等情況。企業自行決定解散的,由企業自行組成清算組織并指定負責人;企業自行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織;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的,由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成立清算組織。 (2)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時的清算組織。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是在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直接干預和監督下終止的情形,企業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組成清算組織;企業被撤銷的,由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的成立方式不同,清算組織的成員也不同。其中,由人民法院組織的清算組織的構成人員尤為全面,法院工作人員、經濟專家、企業代表以及企業主管機構都要派成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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