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債權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 無效的情形如下: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債權轉讓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 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務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轉讓無效的情形有,未獲得債權人的同意的;轉讓的債務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轉讓的債務屬于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以及轉讓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法律規定債權不可以轉讓的主要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 債權人 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 債權轉讓 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 債務人 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 扶養 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 代理 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 擔保人 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 不當得利 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 合同訂立 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也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公民個體之間所產生的債權而言是會被默認為是個人的財產而被允許在新的 債務 關系發生時進行轉讓的,但是對于某些債權情況比較特殊的,如果進行轉讓則必然會讓涉及在其中的相關人的利益遭受到無故的損害,所以就被規定不允許隨意轉讓。
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無效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我國《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 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 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 轉讓合同 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也是需要依據法定規章制度的,如果合同上注明了債權不能轉讓那么是無法轉讓的,即使裝讓了法律也不會承認;如果根據在債權雙方約定好債權不能轉讓卻又轉讓的依舊是不合法的。債權轉讓主要還是要依據雙方的意愿以及簽訂的協議,和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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