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擔保人是否可以只執行一人?
法律分析:可以先執行提供物保的擔保人的財產,該被執行人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執行過程中的擔保人能否直接執行
法律分析: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可以嗎
在債務擔保關系中,債權人有權選擇起訴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也可以同時起訴二者。因此,只起訴擔保人而不起訴債務人是可以的。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而不必先起訴債務人。但是,如果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已經向債務人追償并取得了全部或部分的債權,債務人的債務部分就已經得到了清償,債權人就無法再向擔保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例如擔保人是債務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者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利益關系,債權人可能需要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反抗執行或轉移財產等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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