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
合同違約金一般30%。
一般合同違約金是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違約金與賠償金有如下些區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但是違約金在過低的時候,可以適當要求提高或者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的,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并且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只能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一般是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法律主觀:
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是違約金的法定最高比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時,一般不能低于造成的損失,同時不能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
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具體違約金金額由合同雙方協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占總金額的百分比,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法律分析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即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約定違約金不能超過多少
違約金不能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就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式進行約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以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果違約金過高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適當地降低。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的區別是什么?
1、確定違約金的依據不同
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當事人違約,可以依此比率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另一種是法律只規定違約金的幅度,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規定的幅度來確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當然,當事人不能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約,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同時,約定違約金受法定違約金的制約,法定違約金優于約定違約金。法律規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法定違約金以外,約定違約金無效,仍以法定違約金處理。法律規定違約金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約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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