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能否不出庭,需依據案件的類型而定,如果委托律師的話,原告本人可以不出庭。如果是婚姻的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出庭的,如果不出庭法院會拘傳。
除了離婚訴訟,其他的案件開庭原告都可以不出庭,但是原告自己不出庭的,需要其代理人出庭,如果原告和其代理人都沒有出庭,那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除非有被告反訴。
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民事訴訟中請不請律師是個人自愿,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請了律師的話,自己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自己無需出庭,當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沒有律師,是必須自己出庭的。只有一個例外,就是離婚類的案件,不管有沒有律師,雙方當事人都要出庭。
涉及婚姻的官司當事人必須到庭,其他的民事訴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無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無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判決?! ‰x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系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民事開庭后,原告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案件會按照撤訴處理。因此,民事案件開庭后,原告應當去參加庭審,原告不去的,人民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原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實在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人民法院知道后,會中止訴訟,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再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
法律主觀:
如果你是原告,又沒有代理人,法院通知開庭,你必須去,你不去,法院會按主動撤訴處理;如果有代理人,又不是離婚案件,你可以不去;n如果你是被告,不去開庭是可以的,這是你放棄自己應訴和申辯的權利。法院會缺席判決的。n《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n《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n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被起訴了開庭我不去可以嗎
被起訴了不去開庭后果如下:
1、拘傳,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2、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開庭審理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雀雹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判決宣告,判決前畢好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頃數帆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相關推薦:
營業執照注銷的流程(注銷營業執照怎么辦理注銷)
貸款合同中還款規定(貸款借新還舊規定)
傳真收到合同是否有效(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
貸款合同怎么陳述與保證(借款擔保合同書范本)
什么是行政裁決(什么是行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