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成立時生效 ,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1 、從權利上來說,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2 、從義務上來說,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 、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2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 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3 、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 法定代理人 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 無權代理 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 、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有效合同,即合同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即公序良俗等;第二,無效合同,即不具備以上生效條件的合同;第三,效力待定合同,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尚未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的合同;第四,可撤銷合同,如基于重大誤解、脅迫或者簽訂合同時顯示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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