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的變更條件: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可變更合同 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稱為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 。 一、可變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情形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 合同當事人 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誤解;顯失公平。這類合同應予撤銷。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 未履行完畢 之前,由于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簡單來說需要主要兩個條件: 1、變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沒有合同或者 合同未成立 都不能稱之為變更合同; 2、合同變更必須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意思是即使發現自己買的東西價格貴了好幾倍,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可以 單方面變更 的,只能去和對方的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是依判決、裁定來變更。 三、所說的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機構裁定是針對以下幾種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后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 仲裁委員會 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分析:變更合同要符合的條件有: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變更合同;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4、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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