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出資實為借貸的司法解釋
裁判要旨 投資一般參與投資項目的管理,而借貸不參與所借款項的管理經營,并且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投資與借貸的區別在于是否參與投資項目實際經營管理或者參與經營管理權。案情回顧 2017年12月份,武某(甲方)、胡某(乙方)、王某(丙方)、蘭某(丙方)簽訂《三方存款協議》。協議主要約定,1.甲方將50萬元存入乙方個人賬戶,該款只用于購買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存款期為一年,時間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本金50萬元,一年后于2018年12月27日贖回并存入甲方個人賬戶;2.年利息收益18%合計9萬元歸甲方所有,每月利息7 500元存入甲方個人賬戶;3.獎金本金的4%貳萬收益歸甲方,于2018年1月20日前存入甲方個人賬戶;4.擔保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協議簽訂后,武某將50萬元轉入胡某個人銀行賬戶。胡某按月向武某支付利息,進入第8個月時便不再付息。存款期限屆滿后,胡某亦未按約定將本金50萬元存入武某賬戶。胡某辯稱涉案款項并非借款,而是武某委托其購買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是武某委托胡某購買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的行為認定為委托理財還是民間借貸。武某、胡某、王某簽訂《三方存款協議》,武某將自有款項交由胡某向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雙方約定了固定利率及存款期限,胡某承諾期滿后將款項打回武某賬戶,并由王某提供擔保。從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雖然雙方約定該款項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但同時約定了固定的利息及歸還本金的期限。胡某將涉案款項打入名下個人理財賬戶,武某并未實際經營管理或者參與經營管理理財項目。該《三方存款協議》的實質是為取得固定利息收益,到期返還本金,并有擔保的借款合同,故應認定武某與胡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故即墨法院判令胡某償還武某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按照協議約定的利息,王某、蘭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官說法 投資與民間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借貸與投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何認定“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需要從以下幾點區別:第一,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第二,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并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第三,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賬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第四,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第五,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不享有。本案中,從協議內容來看,雖然雙方約定款項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但武某并沒有實際參與理財項目的經營管理。協議同時約定了固定的利息及歸還本金的期限,并設有擔保,顯然目的是為了固定利息收益,到期返還本金。故本案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應按照借貸法律關系處理,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委托合同與委托理財合同區別
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按照受托人的主體特征不同,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委托理財和民間委托理財。 金融委托理財,又稱金融機構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形式。在我國,從事委托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五類。 民間委托理財,又稱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一般企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形式。 委托理財合同屬于委托合同的一種,也是委托他人處理事務。區分兩類案由的關鍵在于把握委托理財合同的特殊性。二者最根本的 區別是合同標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的委托事務僅限于由受托人代為理財。 而委托合同的標的廣泛得多。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我國民法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只要能夠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事務,包括買賣、租賃、辦理登記、批準,以及代理訴訟等。一般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還包括代為實施事實行為,如幫忙代取快遞。可見,委托事務的范圍十分廣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不得委托的事務,以及依照事務本身的性質不得委托的事務(如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均可委托他人辦理。因此,委托事務為理財的,適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而不應適用委托合同糾紛。 除此之外,二者還有以下顯著區別。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有償。委托合同屬于傳統的民事合同,是《民法典》所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興的金融合同,受托人往往是專業金融機構,通過代客理財獲取報酬或收益。(2)合同的成立。委托合同為諾成。而委托理財合同因屬無名合同,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據,但一般認為屬實踐合同,受托人交付資金或證券時合同成立。(3)是否涉及第三方。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財合同中,通常還存在第三方監管人。(4)委托后果的承擔。委托合同以委托人承擔處理事務后果作為一般原則。而委托理財合同中雙方經常約定委托人不承擔因受托人的理財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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